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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切实抓好2019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12  编辑:系统管理员  浏览:3236次  改变字体:

全景评估整理 电话:18888654321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粮食产能,提高粮食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了《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切实抓好2019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19]93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关于毫不放松抓好201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农农发〔2019〕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浙农计发〔2019〕14号)和《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我省“五优联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粮〔2019〕7号)等中央、省关于粮食安全的文件精神制定。

    三、政策扶持对象

    (一)规模种粮补贴和种粮大户收购环节直接补贴。扶持对象为经营面积50亩以上(包括50亩,下同)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价外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为全市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保护价;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的市内种植户生产的粮食执行价外补贴政策。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方案另行制定。

    四、政策扶持标准

    (一)规模种粮补贴。按全年稻麦实际播种面积给与每亩不低于100元的补贴,其中市财政每亩承担50元。

    (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价外补贴。执行省出台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价外补贴标准为早稻和小麦每50公斤补贴23元,中晚稻为每50公斤补贴15元。对按订单交售的杂交稻种子实行每50公斤75元的收购价外补贴。

    (三)种粮大户收购环节直接补贴。补贴标准为早稻每50公斤补贴8元,小麦每50公斤补贴7元,中晚稻每50公斤补贴5元,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市)按各50%比例承担。对订单生产粮食种子的大户也按上述标准享受收购环节补贴,杂交稻种子收购每50公斤补贴25元。

    五、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

    进一步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实行严格保护措施;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组织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攻关及示范推广,建立水稻和旱粮优质高产示范方,对符合要求的示范方给予一定补助。

    六、提升农机装备和服务水平

    扶持重点推广的新技术和高性能农业机械,全面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开展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对建设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的服务组织、实施提质工程和功能培育的服务组织予以扶持。

    七、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严格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和社会化储粮。各级财政对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粮食应急供应点、加工厂和运输企业等粮食应急保障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具体由粮食部门参照省定标准组织实施。

    八、推进粮食产业链“五优联动”试点

    加快实施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五优联动”,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粮食品种结构,通过宁波“十大”好稻米评选活动、省农博会等平台,推广培育宁波优质粮食品牌,促进粮食产业提质增效。

    九、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区县(市)长责任制,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大对粮油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确保财政支出用于粮油产业投入平稳增长,推动粮油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十、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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